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44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亮、王文博,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永海,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爱君,女,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永海、于爱君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17045元、案件受理费3166元、保全费2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以(2014)开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永海、于爱君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其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永海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90号内3号楼7层3号房产(房产证号:2523**号)一处;查封期限二年(2014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永海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290号内3号楼7层3号房产(房产证号:2523**号)一处,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孙永刚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柳兆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