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2733号罪犯莫日来,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日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6月22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莫日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莫日来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莫日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4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日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日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日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