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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法执字第286号

张先定与张晓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先定,张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邓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定,男,生于1952年5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晓玲,女,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先定申请执行张晓玲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冬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杨虎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