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邓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定,男,生于1952年5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晓玲,女,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张先定申请执行张晓玲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冬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杨虎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