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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1853号

韩传胡与王金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传胡,王金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853号

原告:韩传胡,男,个体工商户,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金星,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传胡与被告王金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传胡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传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耿 利

审 判 员  刘龙启

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