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853号
原告:韩传胡,男,个体工商户,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王金星,男,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传胡与被告王金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传胡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传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耿 利
审 判 员 刘龙启
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