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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8312号

程春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程春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8312号罪犯程春江,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衢江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程春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春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春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春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程春江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春江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小玲

审 判 员  俞永平

代理

审判员  李文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