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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418号

河南太行振动股份有限公司与 焦作彤伟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新法执字第418号河南太行振动股份有限公司:你与焦作彤伟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二字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彤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给付金额6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900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