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裁字第00122号案外人黄成芬。申请执行人张玉英。被执行人李心前。被执行人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心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心前、十堰市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城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成芬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成芬称:本人在法院查封前,就已向车城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车城路××号2幢“某小区”2-1-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法院不应再对涉案房屋进行执行。经审查:2007年12月20日,黄成芬与车城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十堰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成芬以132900元价格购买由车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车城房地产公司在涉案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180天内办理好产权证。合同签订后,黄成芬分三次将全部购房款132900元支付给了车城房地产公司,车城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黄成芬实际占有至今。由于车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车城房地产公司名下。2014年1月27日,经张玉英申请,本院作出(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共35套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2014年3月1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心前分期偿还张玉英借款本金693000元及利息142650元;车城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23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750元,退还张玉英5503.5元,由李心前承担11246.5元。2014年4月16日,张玉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虽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但黄成芬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该不动产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至今。由于黄成芬对未办理变更登记没有过错,根据对消费者买受房产的物权期待权予以特殊保护的消费者保护原则,法院不应查封、扣押、冻结该不动产。综上,黄成芬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案外人黄成芬的异议成立;
二、中止对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车城路××号2幢2-1-2号(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号)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海清
审判员 潘 涛
审判员 王晓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