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双民初字第00846号原告解某(又名解某某)。被告马某甲。
原告解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解某到庭参加诉讼,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某乙,××××年××月××日生育长子马某丙。由于婚前相处较短,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未能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酗酒,酒后更是无端打骂原告,原告念及孩子一直忍气吞声,但被告不但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共同分割。被告马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解某与被告马某甲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某乙,××××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马某丙。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但因家庭琐事有时产生矛盾。原告解某在庭审中称双方已经分居三个月。以上事实,有原告解某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原被告和两名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东海县桃林镇桃东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解某与被告马某甲自愿登记结婚,所以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虽因琐事有时产生矛盾,但解某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解某要求与马某甲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马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解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审判员 袁新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婷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