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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新法执字第444号

黄意娣与汤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意娣,汤燕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新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黄意娣,女,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曾树发、杜彩燕,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汤燕玲,女,,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意娣与被执行人汤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而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清新法执字第4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国洪

审判员  植永强

审判员  冯志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