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199号原告李瑜,女,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张昊,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李瑜诉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1日受理。经查,原告系精神二级残疾人,其自行到本院起诉,并未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系精神二级残疾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现原告自行到法院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袁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