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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199号

李瑜与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瑜,张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199号原告李瑜,女,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张昊,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李瑜诉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9月1日受理。经查,原告系精神二级残疾人,其自行到本院起诉,并未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系精神二级残疾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现原告自行到法院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袁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