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渡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洋。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侨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连跃。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连跃。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侨园���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洋。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连跃。上列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晔文,上海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JINLINWANG。委托代理人XX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渡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上诉人苏州侨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宋连跃因借款合同纠纷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S249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上海渡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上诉人苏州侨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宋连跃于2014年9月1日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JINLINWANG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五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各自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渡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上诉人苏州侨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渡边奥菲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宋连跃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18.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09.29元,由五上诉人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蔚
代理
审判员 何 云
代理
审判员 王逸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