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352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杜宇,局长。被告李静,女,汉族,1993年8月28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与被告李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以原、被告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鲤城区电信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扬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出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