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桐民初字第868号
原告:徐某甲。
原告:徐某乙。
法定代理人:徐某甲,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台湾人,系徐某乙父亲。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顾同德。
被告:胡某。
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 琼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宋红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