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彭山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唐志斌,男。被执行人叶文兵,男,生于1968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申请执行人唐志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本金为10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叶文斌暂无存款,申请人唐志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认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云才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