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执字第871号
申请执行人:陈慧玲,女。
委托代理人:游雄志,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卓荣,广东卓信(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吕惠凤,女。
被执行人:曾小芬,女。申请执行人陈慧玲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62号裁决申请执行吕惠凤、曾小芬终止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吕惠凤、曾小芬主要财产在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262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骞
审 判 员 黄建平
代理
审判员 尹卓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