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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8081号

王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8081号罪犯王双,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杭余刑初字第6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双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双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