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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执字第00106号

冷全桂与高金成、周元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0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全桂,高金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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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执字第00106号��请执行人冷全桂。被执行人高金成。本院在执行冷全桂与高金成、周元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金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冷全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金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3)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谢图友

审判员  刘援农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