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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49号

周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49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江某某,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金凤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