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49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江某某,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金凤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