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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323号

刘文强申请执行杨庆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0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强,杨庆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强,住单县。

被执行人:杨庆生,住单县。本院在执行刘文强与杨庆生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朴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