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强,住单县。
被执行人:杨庆生,住单县。本院在执行刘文强与杨庆生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朴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
刘文强申请执行杨庆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强,住单县。
被执行人:杨庆生,住单县。本院在执行刘文强与杨庆生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全部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朴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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