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29号
原告:常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祖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文龙,河北阜城四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
人民陪审员 纪占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