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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2602号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江秀英,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宾志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