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江秀英,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宾志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