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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行初字第00025号

冷景华、冷大干、冷帅奇诉太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移交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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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阜行初字第00025号冷景华、冷大干、冷帅奇诉太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并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