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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846号

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与洪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洪树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846号原告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63356-9。法定代表人陈炳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志聪,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树彬,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自行与被告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安溪玉田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为1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志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佳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