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周某某,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门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门某某、西安市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毛云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任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