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刑执字第530号罪犯潘朝锐。现在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温鹿刑初字第1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朝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朝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认为:罪犯潘朝锐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朝锐减去拘役十日(刑期至2014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玲珑
审判员 徐继松
审判员 叶 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熙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