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初字第189号原告沈君作。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本市北京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慧,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金燕、薛维景。
原告沈君作诉被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沈君作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君作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君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君作负担。
审 判 长 刘苏文
审 判 员 洪 彦
人民陪审员 乔金陵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和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