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钟某某。被告吕某。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程群策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