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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716号

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路××花园××区。法定代表人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以被告联系方式不详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粟春平

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

人民陪审员  赵生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恩琴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