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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1784号

任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784号

原告:任某某,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某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效涛

审 判 员 :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张跃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