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784号
原告:任某某,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某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离婚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效涛
审 判 员 :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张跃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