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蒲江民初字第845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诉廖开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廖开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蒲江民初字第845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1号。负责人刘应泽,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建英。被告廖开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与被告廖开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以“被告廖开建外出打工未归,待其回家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开建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晓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诗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