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代连昌,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九台市。被告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隆达农资经销站,住所地:九台市其塔木镇街里供销社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吉和。委托代理人孙海江,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连昌诉被告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隆达农资经销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连昌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