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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1355号

代连昌与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隆达农资经销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代连昌,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隆达农资经销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代连昌,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九台市。被告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隆达农资经销站,住所地:九台市其塔木镇街里供销社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吉和。委托代理人孙海江,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连昌诉被告九台市供销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隆达农资经销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连昌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