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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138号

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与秦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秦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138号

原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冯大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盛,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淑凤,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

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章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