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邵永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邵永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