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717号
申请执行人:陈泉。
诉讼代表人:白春。
诉讼代表人:白丽。
被执行人:淄博润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殷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新河,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泉与被执行人淄博润田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润田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泉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寅
审判员 孙军峰
审判员 谭爱努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