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黎某,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林 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东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