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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执仲字第495号

迟伟与威海爱包客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伟,威海爱包客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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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仲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迟伟。被执行人威海爱包��餐饮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3)第2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处于歇业状态,其财产已被另案诉讼中保全查封,现正处于拍卖程序中,暂未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上述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3)第2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若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