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浦行初字第344号

孙博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344号原告孙博,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阎祖强。委托代理人汤奥博,男。委托代理人董彪,男。

原告孙博不服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博以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孙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博负担。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

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