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州峪山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宪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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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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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州峪山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宪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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