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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州峪山民初字第00031号

李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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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州峪山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宪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