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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538-2号

申请执行人苏世林与被执行人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世林,王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538-2号

申请执行人:苏世林,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王云,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以(2014)繁民一初字第003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云所有的小汽车,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云所有的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