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538-2号
申请执行人:苏世林,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王云,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以(2014)繁民一初字第003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云所有的小汽车,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云所有的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