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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2715号

李敏与黄保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7
公开日期
2014-10-1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敏,黄保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2715号

原告:李敏,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保奇,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黄保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宣春莲

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