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2715号
原告:李敏,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保奇,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黄保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 判 长 陈 军
审 判 员 宣春莲
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