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林进青,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黄灼英,女,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林青,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林洋青,女,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进青诉被告黄灼英、林青、林洋青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进青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进青以与被告黄灼英、林青、林洋青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林进青负担。
审判员 余卫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