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0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万安培,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锐,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劲,该行职员。
被告: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余斌所有的坐落于xxx房屋予以查封(合同备案号:黄xx),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项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