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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667号

陶玲玲与牛和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玲玲,牛和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667号

申请执行人:陶玲玲,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牛和业,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西河中心学校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2)芜民一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并向牛马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牛和业银行存款7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