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582号原告冯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朱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