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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执字第8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少威、王青云、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汪少威,王青云,高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岳洪祥,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广忠。被执行人汪少威。被执行人王青云。被执行人高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少威、王青云、高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8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汪少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青云、高杨对此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汪少威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得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伟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