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61号
原告:徐丽,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余广夫,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燕,徐州市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革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亚飞,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德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丽与被告安徽宇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徐丽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丽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闵松龄
审判员 张春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