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左民督字第271号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海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8-26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琴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左民督字第271号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北大街91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军,男,任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林华,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庄信用社职工。被申请人刘海琴,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刘海琴拖欠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820.48元及相应利息,长期不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刘海琴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2820.48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供了借款借据1份。经审查,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海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三万二千八百二十元四角八分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七元,由被申请人刘海琴交纳。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存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