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63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光。
被执行人:黄增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光与被执行人黄增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增胜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王彦山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