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朱X,女,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305110042。被执行人庞XX,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双湖峪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6402250056。被执行人王X,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庞XX之妻。本院在执行朱X与庞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一、庞XX、王X应向艾XX支付借款5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9.5‰。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288.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庞XX、王X自动向本院交来5万元,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向朱X兑现了49350元,缴纳本次执行标的执行费650元。兑现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要对庞占林名下的房产、车辆进行强制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庞XX、王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文戈
审判员 刘玉芝
审判员 段 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锦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