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余庆民,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纯柱(曾用名余星屿),自由职业。被告陈辉,自由职业。
原告余庆民与被告余纯柱、陈辉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亚、被告余纯柱、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余纯柱共有本市云龙区金三环鞋城C幢6号房屋。2013年11月,原告才知道该房屋被余纯柱出售给陈辉。余纯柱在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共有房屋出售他人,侵犯了我作为共有人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余纯柱辩称,关于涉案房屋的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处理完毕,原告曾提起诉讼主张该房屋权利,已经被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
被告陈辉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在2005年从余纯柱处购买,且在2013年办理房产证,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我和余纯柱间系合法买卖,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20日,余庆民、余纯柱等五人共同出资承建金三环鞋城附属工程,工程款以金三环鞋城六套房屋抵付,作为合伙人余庆民、余纯柱共同分得C幢6号、7号房屋。余纯柱于2006年1月16日将涉案6号房屋签约出售给陈辉。2006年4月22日,余庆民、余纯柱两人就合伙承建东三环附属工程达成结算协议,约定余纯柱付余庆民结算款6万元,并约定余纯柱在办房证时,必须通知余庆民到场,房屋结算余额按双方应得比例分摊。协议签订后,余纯柱给付余庆民46000元。2007年3月5日,余庆民将余纯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金三环鞋城C幢6号、7号房屋。经双方自愿调解,人民法院确认如下调解意见:“一、余纯柱于2007年6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余庆民余款14000元。
二、余纯柱在办理徐州金三环鞋城C幢6号、7号房屋房证时必须通知余庆民到场,房屋结算余额按双方应得比例分担。”2013年9月24日,余庆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徐州金三环鞋城C幢6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后被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另查明,涉案房屋于2013年11月22日登记在陈辉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为本市三环东路鞋城二期2-3-106室,建筑面积50.9平方米。原告余庆民在2007年诉讼时,就已经知道涉案房屋被出售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等证据及被告提供的(2013)云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裁定书、(2014)徐民终字第040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民以被告余纯柱非法侵害共有财产为由提起本次撤销权之诉,该撤销权是否能够成立应以原告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物权、合伙结算方式、是否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为前提。2006年4月22日,原告余庆民和被告余纯柱二人签订内部协议,按照约定原告享有结算款项6万元,但双方并未结算终结,尚有“房屋结算余额按双方应得比例分摊”。从该约定内容看,合伙双方是以合伙一方给付另一方具体金额的款项为方式进行结算,该结算意思表示在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中进一步依法确认。本案合伙双方未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书面约定给其中一方,也没有约定取得结算款的一方同时取得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从书面内容看,双方的约定没有达到明确具体的程度,这也是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正常情况下,原告余庆民与被告余纯柱进行合伙结算,要么进行房屋所有权分配,要么按照房屋价值进行货币分配,再或者混合两种方式进行分配,但应遵循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原告曾两次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或确认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因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及之后诉讼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涉案房屋没有依法分割,也没有确认原告为所有人。根据物权设立登记生效的规定,目前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系被告陈辉,且从原告与被告余纯柱结算意思约定、人民法院调解书确认结算意思约定的情况看,原告余庆民最终取得的是合伙收益款项结算权利,即原告应当取得以涉案房屋真实价值为基础的与投资比列相适应的合伙盈余款项,原告应从房屋的价值中分配到合法、公平的利益,这样原告与被告余纯柱间就不会发生后续纠纷或更加容易解决纠纷,数次纠纷的产生,根本原因是原告余庆民感到合伙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不公平(特别是涉案房屋之前无产权手续,有产权手续后市场价值随之变化)。综上,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据此,原告的撤销权提起,也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间。故对原告余庆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庆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蕾 来源:百度搜索“”